这是我的婚前财产吗?如果是,如何作公证?
更新时间:2010-06-01 21:14:58
问题描述:
我在2003年与我的前妻结婚,2009年与前妻离婚,期间居住在单位分给我的福利房内。在结婚前的1999年间,我将这间上述我与前妻居住的房子即我自住的单位福利房付款购买为我的私房,但直到我与前妻结婚后的2003年,该房子的房产证才办到我手中,写的我一人名字。
2009年我与前妻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这间房产作特别约定,只是笼统的写上了“财产分割完毕”。请问这套房子可以算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为我一人所有吗?
另,我想就这一房产作公证,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这间房产留给我的两个女儿,但公证处只认我的房产证取得时间,说我的房产证是在婚姻存在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不能做公证,请问我要出具什么证明或要通过什么程序证明此房产为我个人财产能够做公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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