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更新时间:2010-06-02 11:29:14
问题描述:
我公司改制是从1998---至2008年,通过十年的改制,我从工作20年的一个局属的集体企业职工一小时之间改制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我公司现有工商注册股东10人,经过股东会选举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一名,监事一名。公司改制后的股份划分:我公司的原有的集体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后,净值为1930万(这些资产全部为集团所有),现把此净值平均量化十份为十个股东名下,同时十个股东又不等现金出资70万,注册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
改制后已经两个年头,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我作为股东之一对董事提出异议,董事们不但不进行改正还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我现在要求调离此公司,可是公司不允许我转让划分我的净值股份(改制时签了一份协议:其协议内容是如果股东调离现单位,划分给股东净值部分股份要归还给公司,由其他股东均分)(公司章程里不包括此协议),只允许我转让现金出资部分。
问题:
1、这样的协议对有限公责任公司来说,它合法吗?
2、对公司董事的这种做法我应该如何?
3、各位律师请给我指明道路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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