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指定承租人的职责
更新时间:2010-05-27 21:42:2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非常渴望能尽快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我是从新疆回沪的知青子女,父亲在我们回来那年1993就去世,1994年我,我母亲,还有我奶奶 共三人就同住在黄浦区的石库门房子里至今。我们的房子性质是解放时国家回收的公房。今年3月31日我奶奶去世,户口中现在有3个人户口,分别是我,我叔叔(我奶奶的儿子),我表哥(我奶奶的外孙),他们两位是在他处有房,我叔叔是拆迁房,我表哥是自己买的房子,但也从未在此住过。现在物业公司要求一定要全部同住人同意才能做承租人,但上海租赁条例规定,是共同居住人,我才是最有资格的,他们却不指定,请您指点迷津,我应该怎么做?户口本和房产租赁证都在他们手上,不肯给我。
因家庭矛盾没法拿到户口本,我有把这情况反映给我们的户籍警,但是他却拒绝告诉我,我们户口里有几个人的户口,我是否可以对此有知情权啊? 如果他不告诉我,将来我们的户口进了很多人,我不是什么都不知道吗?恳请您告知为什么会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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