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资产出售合同,并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0-05-23 20:46:03
问题描述: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资产出售合同,约定将清算组经管的破产资产作价25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经付清总价款即享有资产所有权。但甲公司实际支付2050万元。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破产资产在内的财产共计8415万元出资,与丙丁两公司共同设立戊公司,甲公司占99%股权,在工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两年后,甲公司与己公司签约将其持有的戊公司99%股权出让,并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次年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撤销戊公司的设立登记,收回营业执照,理由是戊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擅自使用尚不享有所有权的资产出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戊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
(1)甲公司出资设立戊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工商局撤销戊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请有识之士指教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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