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权利是否可以主张?
更新时间:2010-05-22 18:09:33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12月到一家公司,税后工资是每月6600元。后来说怕别人有想法,每月按3600元开,剩下的等到年底一起结算。这样,2007年底是这么开的.等到2008年底的时候,就只给了我30000元。我当时就提出异议,我于2009年4月12日递交了辞职报告,5月1日起公司。后来索要工资时,一直说等到年底给,但等到2010年2月份我再次索要工资时就说不给了。我的证据,6600元的工资条,6600元的汇款单,有公司职务文件等。此案已经经劳动仲裁5月20日仲裁,但是全都是按照单位说的给仲裁的,他们提供工资单是假的,我要求单位提供我到单位后和离开单位前的原始工资单,他们不能提供,也不能提供考勤表。我主张的权利:一,应付的工资19000元:二,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应该经济补偿6600*1.5=9900元。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应该支付16个月的双倍工资,即16*6600=105600元。三,加班费:我进入公司到2009年4月30日离开,保守计算共有1260小时加班时间!我加班工资总计51975元。以上合计,186475元。 请问律师,我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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