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
更新时间:2011-03-28 20:41:42
问题描述: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1万以上,是不是本金1万以上,含9000至10000吗?“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是不是一定要通知本人的阿?如果是10000元以下的本金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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