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破产清偿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10-05-16 22:59:03
问题描述:
我想请问一下,两个亲属股东用他们自己的房子暂时当作公司注册地。但是公司章程里写明,该公司只在该公司运营期间,并且在没有找到其他合适注册地之前暂时借用房子的一半作为办公之用(另一半用于其中一名股东生活之用)。在公司借用房子期间,房子所产生的期间费用(像煤气,水电费等均按照公司和该股东个人以各50%比例进行平摊),该使用权止于当公司另找到其他合适的注册地或者公司破产,但是房子的所有权仍归两位股东私人所有。如果公司不幸破产,这两位亲属股东仍旧会被追究个人财产连带责任吗?这个被用作公司注册地的房子还是会被拿来抵公司债务吗(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另外,我看法律里面有一条“如果股东有法律规定的恶意行为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请问恶意行为的界定是什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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