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辽宁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9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57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23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14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729元
丧葬费 13,865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7,547元
采矿业 36,234元
制造业 26,01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4,575元
建筑业 21,259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9,15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9,726元
批发和零售业 23,005元
住宿和餐饮业 16,675元
金融业 47,091元
房地产业 23,16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096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8,15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993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8,491元
教育 32,168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8,19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907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2,2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