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适用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0-05-13 22:09:32
问题描述:
王某欠刘某的债,刘某又欠梁某的债。梁某和刘某达成协议,由梁某直接向王某讨债。梁某申请法院执行王某。王某和梁某带着执行法官找到我,请求我给他担保。王某和梁某协商半年内分期分批还清欠款,我在法官写好的担保书上签字同意为王某担保。几天后王某归还了部分欠款,然后两年内,法院和梁某都再没有找我,我以为此事已了。没想到两年后法院以连带责任裁定,扣发我的工资。我以已超过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担保有效期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又做出裁定,一是改变了债权人是刘某,二是裁定我的担保是执行担保,不适用担保法的有效期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的担保,所以是永远依附于债务的存在而存在,我认为这个解释是错误的,无论是什么担保都应该用担保法来约束担保行为。我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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