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合同过期后,与新买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0-05-14 10:06:28
问题描述:
4月8日,通过中介公司买方方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4月18日前办理过户或委托公证手续。当时卖方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中介方、购买方均知情.4月10日,中介公司通知卖方收取购房定金3万元,卖方写了收款收条给中介公司.4月18日前,中介公司通知未通知卖方前来办理过户或委托公证手续.4月30日,在中介公司安排下,三方进行了约谈.中介公司称方某资金出了问题,而房产证也需要10多天才能办下,三方口头约定:5月14日前方某先支付30万元给中介公司,卖方将房屋子过到中介公司名下,并以中介公司向卖方支付购房款.5月9日,卖方得知房产证已于4月30日办下,中介公司刻意隐瞒了事实,而购买方方某实际是炒房客桂某(签订合同时使用了假名,并未留下身份证号码)此时桂某已以房主名义将该房高价挂到其他公司出售.由此卖方怀疑中介方与买方串通炒房,遂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桂某.5月10日,卖方与新买家在另一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5月12日,卖方向房管部门投诉.经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还扣押的各项证件、收款凭证等.卖方表示不再追究中介方与买方的违约责任,并同意归还定金给中介公司了解此事,但遭到中介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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