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案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正确吗?
更新时间:2010-05-08 18:32:17
问题描述:
原告于1999年9月18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xx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登记号为990XXX,并且由XX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
2004年8月29日,原告向XX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9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被告湖北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最后法院认定湖北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海南xx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海南xx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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