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拟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2007年之初三个月试用期养老保险怎么补偿?
更新时间:2010-05-02 18:55:12
问题描述:
这期间因为牵涉到跨2008年1月1日的最新劳动法,所以有些细节需要咨询专家烦请解答:
1、按照2006年11月20日签定协议至2010年4月30日是否可以界定为合同到期?是否违约?
2、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从中止劳动合同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所有到手的工资?
3、试用期三个月养老保险参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参照当前缴纳标准是否合理?
4、因为这是一个百货商场,工作时间怎么计算才合理?超出工时应该如何计算?正常每个月应该享受几天的休息时间?
5、2006年11月20日至今加上之初的培训及实习协议书在内共签定了四份合同,是否违反了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当中连续签定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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