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跨2008年01月01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0-04-29 06:29:41
问题描述:
在线等回答,现状:1.公司因经营不善,提前到2010年5月解除合同,并按08/1/1计算,只给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本人04年8月试用,11月转证,后又续签三次,最后一次是:07/02/28-11/02/28 (跨2008/01/01);本人有以下理解:1.08/1/1/以前也有补偿金。2.关于总补偿金的计算(A.按分段计算):即08/1/1日以后部分,按《劳动合同法》,补偿金=2.5×1个月工资(※注:工作年限是2年5个月);08/1/1/以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第九条计算,补偿金=4×1个月工资(12个月平均)(※注:工作年限是3年2个月)。由此合计补偿金:(2.5+4)×1个月工资。3.关于总补偿金的计算(B.按工作总年限计算):总的工作年限是5年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按6倍计算(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由此合计补偿为:6×1个月工资。本人问题:1.08年1月1日以前也有补偿金,这点理解是否正确?2.总的补偿金的计算是按A(分段)计算还是按B(工作总年限)计算?3.试用期也要作为年限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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