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发生入室盗窃各方所付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0-04-28 03:44:14
问题描述:
我于2010年2月21日租住天河区 ,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4-5点之间入室偷窃,损失现金1000元 并纯金耳环一副和纯金戒指一枚总价值2000元左右,房东和我们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只在一收据上注明合约期为半年,被偷盗的还有4楼一单间住屋,损失手机一部还把手机卡拿出来了,现金若干这个盗贼使用钥匙开的门只偷现金和贵重物品。现发生此事件房东 我应付责任各占多少?造成的财产损失房东可否依据承担的责任支付我的财产损失,对此房东是否做出赔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