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该判于谁?
更新时间:2008-03-28 18:45:36
问题描述:
女方在诉状中要求将唯一的孩子(女孩)判于男方(孩子从出生3个月后一直随男方生活,到现在已一年半的时间,这期间女方没有尽过任何抚养义务,也没见过孩子。过错属于女方),在开庭调查之后女方也一直保持此态度,基 本以认定判于男方,只因抚养费的问题双方存在异议,没有当庭判决。双方都 已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可在休庭之后再次开庭时女方却突然要求将孩子判于女方。
请问:1,女方的要求是否合适?
2,女方是否可以对她已签字的庭审笔录进行改变?
3,女方是否可以改变她的诉讼请求?
4,针对以上情况,如男方不同意将孩子判于女方,法庭会做如何判 决?
敬请各位给以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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