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二手房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0-04-18 19:58:01
问题描述:
3月21日时,我老婆在房屋中介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当时我临时有事,没有签合同,我老婆说把合同拿回去看一下,中介说不要紧,先签一个人,回头再要我去补签,而且依据合同,买方要付我们一万块钱,我老婆当时没收,说我没签字,等我签字了再收,中介就把这一万块钱代收了。
回家后,我们商量了一下,觉得卖得不划算,而且合同上明示了:甲方(卖方及配偶),也就是说卖方是我老婆(房产证的房主是我老婆),我还没签字,我们认为这个合同还没有生效,就决定不卖了,而且丙方(中介方)也没签字盖章,合同上十六条明文规定: 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我们就更认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了。我们即刻通知了中介公司。 四月十二日时,买方发来律师函,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我们商量想跟买方私下解决,可是买方要求我们赔偿五万元,我们实在是想不通。
现在我们想请教您,我老婆签的这个二手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到仲裁委员会,我们的胜算大概有几成呢?盼望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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