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主张

更新时间:2010-04-17 16:27:46
问题描述: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作为父亲于2005年给女儿10万元请女儿在合肥代自己买一套住房,以便将来年老时父母到合肥居住,投靠儿女。因我远离合肥,女儿在合肥成家且户口在合肥市区,所以购房登记是女儿名字,当时女儿还为我垫资3万元。房子早已建成,但未发房产证。现在女儿要遭遇离婚,我如何为自己主张该房屋的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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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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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阎庆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九江 139-0702-9183
    咨询我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2010.04.15 1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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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方云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搜集证据证明出资10万元,向女儿借贷3万元购房的事实
    2010.04.13 19:57:26
    点赞
  • 陶仕齐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九江
    你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吗?比如协议,汇款单等。
    2010.04.17 16: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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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
婚前购买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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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户口所在地买了一套房子,家里给的首付,自己每月按揭,婚后与丈夫一同按揭,房子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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