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出示的证据,我的证据足够吗?有胜算吗?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更新时间:2010-04-12 10:27:40
问题描述:
我在2008年7月1日入职,2010年3月31日离职。期间公司和我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是在深圳宝安区民治。[我的工资每个月:1000基本工资+800固定津贴+100社保个人部分+100全勤(有时候没有)]。我打算申请仲裁,请求经济赔偿。我的证据有:
1.银行的工资明细。但工资都是老板从他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划的。所以支付一方的名字都是老板的名字,而不是公司的名字。
2.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
3.社保的缴费记录。但情况和证据1相同。
请问:1.工资里每个月的100元全勤奖是否可算入双倍赔偿的范围?
2.社保中的每个月的个人缴交部分是否算入双倍赔偿的范围?
3.我最多可以请求多少赔偿,怎样计算?
4.证据的要有记载什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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