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更新时间:2010-04-12 09:36:35
问题描述:
06年4月7日我开车经过交叉路口时撞上一横穿马路的行人,经交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占70%的责任。当时赔偿了17万元医疗费。事隔4年后,09年进行伤残鉴定为2级伤残,起诉要求赔偿
1.医疗费:52717.93元
2.误工费=224380元(零售业)÷365天×1230天=82157元
3.护理费=22729元(居民服务业)÷365天×38天=2366.3元
4.残疾赔偿金=12931.5元×20年×90%=232767元
5.鉴定费=4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50元×(9+15+14)天=1900元
7.交通费=1000元+5790元=6790
8.住宿费=150元×38天=5700元
9.复印费=32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3094.9元×5年÷5人×2人=6189.8元
11后期治疗费=500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这些费用都是按照09年的标准来算的。
我想问 这样算合理吗?
是不是应该按06年的标准来计算
还有我到法庭上应该说
要是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应如何处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