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社保?
更新时间:2010-04-07 10:17:31
问题描述:
我在现在的公司上班两年了,入职时只填了公司雇员登记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说会帮忙购买社保医保之类的。 在去年五月份公司要求我们签订了一份“广州市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劳动报酬写着是乙方试用期工资为720元/月。试用期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元/月。但我的实际工资是1500元/月。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其他写着: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必须正确提交办理社保的相关资料,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另外,我们公司是六天制上班,在星期六请假会扣除双倍工资。
对于以上情况,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工作期间的社保?星期六请假扣除的工资能否要求公司补偿?签订的那份“广州市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是否能够在离职之后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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