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之加班费
更新时间:2010-04-05 10:27:02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04/7/6入职东莞A公司,并于2008/1/1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广州A公司于2009年并入B公司,又于2009/7/1与B公司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现在希望要回在两家公司的全部加班费,请问此要求合法吗?
相关事实简述如下:
1. 初入职A公司为普通职员,一年多后升为中层管理人员,从入职至今一直有较长时间的加班,但公司未付加班费且未调休,因为有内部规定10职以上没有加班费,所以一直未申请,但有详细的加班事实记录(工作的电子邮件)
2. 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为5天8小时制,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为不定时工作制,且未明确注明依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
3. 薪资结构如下:
2004年7~2006年11月薪资包含:底薪,全勤奖金,生活津贴,地区津贴,绩效奖金
2006年12月起增加主管津贴一项
2008年1月起增加加班补贴一项,但总薪与之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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