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合伙人是否对其某一成员的犯罪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0-03-27 21:33:48
问题描述:
五名自然人合伙收购树木,约定共同等额出资、共同提供劳务,由合伙人甲提供拖拉机(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运载树木,利润分配前应先行支付甲的柴油费、机械磨损费50元。某日,甲独自驾驶合伙人收购的树木在送往收购门市的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受害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甲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毁灭证据,故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受害人近亲属意欲起诉五名合伙人连带赔偿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问:
1、五名合伙人是否对甲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何在?
2、合伙人的合伙债务除合同之债外,是否包括侵权之债?法律依据何在?
3、甲实施的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及合伙收购行为与另外四名合伙人的合伙收购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结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从而判决甲与另外四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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