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当今法律还有连带责任=全责?
更新时间:2010-03-26 13:23:03
问题描述:
1998年A公司将一辆报废车辆,卖给甲某,后甲某转卖乙某,乙某再转卖给丙某。11年后,2009年,一起发生在大年初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连撞两人后,肇事逃逸。2010年,交通执法部门,在侦破逃逸案的过程中,发现肇事逃逸的车辆车牌号,就是当年A公司所卖的那辆报废车辆的车牌号,后跟踪线索至乙某。交通执法部门在询问乙某后,乙某承认曾转卖过此报废车辆,但无法回忆起下家丙某是谁,同时乙某有证据证明案发时,不在现场。后交通执法部门为迅速结案,认定并下发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乙某承担交通事故全责,并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各项费用10万多元。请问乙某此时何以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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