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可以作废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协议吗?
更新时间:2010-03-25 18:03:01
问题描述:
1993年被规划为住宅用地,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原地安置协议,但久拆不建。2010年又规划不建住宅,全部建商住楼和绿地,区政府及开发商单方面取消被拆迁人原地安置。请问:2010年规划可以不管1993年所签订的原地安置协议吗?可以否定1993年的规划吗?当地政府及开发商可以随意单方作废被拆迁人与开发商1993年签订的拆迁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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