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房产纠纷,是否可以胜诉
更新时间:2010-03-26 11:14:36
问题描述:
我2005年在县城买了套80多平方的二手房,因在买房子的时候催促和无知,当时并没有把房产证去公证处换成自己的名字,以为房主证在手里就安心了。为此就埋下如今的隐患。今年我们想去把这套房子卖出去,但是卖主需要把房产证换成自己的名字,我们到县公证处公证,但是房产证上并不是我们自己的名字,需要原来的房主双方来公证。问题出现了,原来的房主夫妻就是不肯合作。经过沟通,原男房主说他的妻子不肯签字,故意把把责任推到他的妻子身上,说他会做他妻子的思想工作,随之而来的是遥遥无期的等候。经过再三的沟通,甚至快要求了,可是他还是那句话,他会去做他妻子的思想工作。我们找到她妻子,态度很强硬,说是原来卖房子的时候她不知道,现在要把房子要回来,只加给我们一万多块钱(当初房子买来4万现在大概值8万多),我们为此非常气愤,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我们去咨询我们县的律师,但是得到的答案却是我们的房产证因为当初只有男方签字,不具法律效果,我们如果只有当初买房子的收据单的话,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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