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转租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0-03-17 17:54:25
问题描述:
我与乙方签定了四年的租房合同,乙方在经营了1年后,将房转租给第三方(与乙方的合同内注有在乙方交清房租期限内乙方可以转租字样),但是现在我发现房子内的水池被破坏了,门上的厚带花玻璃也被打坏了,坐便,洗手池也被拆掉了(在合同内注有乙方在不影响屋内承重格局的情况下可以装璜和改进)。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让他们搬出去吗?
另外一点,第三方已经又出兑给第四家了,只不过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外兑了,营业执照还是原来的名。这种情况要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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