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院(二审)的民事裁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0-03-16 23:02:12
问题描述:
我这起案件07年至09年在市中院进行一审,判决结果相对来说较公正,对方随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我方同时也提起上诉。在耗完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后,省高院今天下达了一纸裁定书,内容大致是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裁定:一、撤销市中院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市中院重审。当时我向法官提出了究竟何处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问,法官均含糊其辞。其实个中缘由我清楚,一审判决对对方不利,因为对方根本提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而高院很明显和对方有不可告人的关系在里面,但由于证据确凿,也不敢贸然改判,干脆发回中院重审,给对方重新布局的机会。还有个小插曲,高院在审理期限快到前,电话告诉我由于他们事情多,程序复杂,还没审查清楚,希望采取我给的高院写申请延一个月来进行调解(高院清楚根本无调解可能),我所有身家(还背负了大量的高息债务)都压在这个案子上,但为了不得罪高院法官,我迫不得已按他们意思写了申请,3月10号递上去,本以为要等一个月,结果没想到3月15号竟然通知我去领裁定书。盼来的竟然就是这样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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