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住房纠纷
更新时间:2010-03-13 21:47:43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10月进某家公司试用,试用满期并通过考核转为正式员工,签合同时,合同规定正式员工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住房。合同有效期是2年,如果在未满2年的情况下就离开公司,需要交房租房,从住那天开始,每个月500元。
我在该公司工作1年多,但没满2年就辞职了。我是2010年2月22日提交的辞职信,然后就是交接工作。公司在2010年2月25日就批准我辞职,给我盖了离职证明的章。2010年1月25日到2010年2月24日这一个月的工资,公司说在2010年3月10日结算。由于没有其它的离职手续要办理,于是我就在2010年2月25日正式离开公司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关系,我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公司还是扣了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以抵房租费。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种行为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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