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更新时间:2010-03-07 10:27:17
问题描述:
由于A驾驶的小汽车与B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产生了摩擦,过错方是B。A立即拨打了 122,在122没到达现场时,双方商量赔偿没有达成一致且没得到B的道歉时,A只是想教训B一下而一拳击打在B的耳后根,导致B在闪躲时被停在边上的三轮车绊倒倒地,B的耳朵当即流血并昏死过去,A立即将B送到医院抢救,一再嘱咐要求医院最好的大夫上场救人,结果,B在经过了数小时的抢救后在监护室死亡。
1:A的家属积极赔偿了B的家属有关B死亡后的丧葬费和后续的赔偿款20多万元,B方不吵也不闹了。
2:B方出具了“谅解协议书”,要求法院对A给予从轻从宽处理。A有自首情节。
3:A没有犯罪前科且一贯是个守法的好公民,一贯在搞个体,偶尔的失手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A既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发生的结果是出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A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人恳请各位律师行家能够给予一点回复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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