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双方的主张?
更新时间:2010-03-04 19:44:58
问题描述:
199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3 00O套童装(每套40元)与3 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份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 1500套童装和IO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再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不必再发。已做好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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