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落实《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3-03 20:28:19
问题描述: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9条第四款:“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问题一:本人对本条款中的"可以"二字理解不了请指教,如果说不给予奖励是不会将本款写入条例里的,如果说一定要给予奖励,又怎么理解"可以"二字呢。问题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是指单位所有职工的平均工资呢?还是本人的平均工资。问题三:如果说有的事业单位不执行,计生部门也管不了,怎么办,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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