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laborunion
更新时间:2009-01-18 16:00:38
问题描述:
被清退劳务工状态:
1\2001年7月迄今持续用工.
2\2001年到2003年底与我司为合同用工.
3\2004年到2006年底为劳务用工,(劳务公司A管理).
4\2006年1月到5月,我司用工,没有合同.
5\2006年6月到2008年5月为劳务工(劳务公司B管理).
6\2008年6月迄今劳务工(劳务公司B管理),合同到期为2010年5月.
现在用工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清退劳务工.
问:如何赔偿?
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
1 由于合同未到期,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劳务工不可以清退劳务公司,否则用工单位将形成违法解除合同,而劳务公司连带.
2 由于非本人意愿转移劳务工和劳务公司,劳务公司B应该承担劳务工2001年以来的工龄补偿,而2008更是以双倍赔偿,共计9个半月.
3 劳务公司可以追偿用工单位.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