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两个驳回再审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0-02-24 15:57:02
问题描述: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死亡(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亡),当事人各方没有异议,特殊原因首先认定为工伤死亡,后起诉肇事者孟某、钢铁公司(连带责任)诉求交通事故赔偿。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死亡,就审判非法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工伤也没有异议),不予审判交通事故赔偿,并认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民事赔偿二者只能选其一,选择工伤保险就不得民事赔偿,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某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某市高级法院对同一民事判决发出两个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一,你们为与钢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424号民事判决。时隔两年又发出通知书二,你们为与孟某、钢铁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424号民事判决。这是否意味着原判决被变更,是说原裁定被变更(通知书是否叫裁定),还是说通知原判决被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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