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差额
更新时间:2010-02-22 14:03:51
问题描述:
请教律师:我于去年(09年)通过劳动仲裁裁决,09年4.5月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从526.6元涨到642.6,后来又通过法院判决也是这样宣判的。我想请教律师的问题是,因为仲裁和法院判决的过程有几个月时间,所以6-12月的伤残津贴单位不按照仲裁给付(当初单位答应按政策办),只是补了4.5月份的。这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是不是可以不再通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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