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的伤残评定结论在当地人民法院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要求受害当事人重新鉴定,有没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0-02-20 11:14:10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受害人由交通管理部门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做受害人伤残评定,作出的伤残评定结论在当地人民法院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民庭人员说公安局作出的人身伤残评定没有法律效力,要求受害当事人重新鉴定,必须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才能有法律效力,受害人想问问:法院说的有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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