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终止劳动合同书合份终同书合法吗?我劳动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败诉
更新时间:2010-02-18 16:43:27
问题描述:
我把终止合同书给大家看看:终止劳动合同书
甲方:某某公司
乙方:某某
鉴于乙方某某,在公司工作这段期间技术上进步不大,不适合继续在技术科工作,公司经再三考虑决定辞退某某。从2009年9月5日起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鉴于乙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到公司工作时间尚不足六个月,决定给予半个月工资既1250。00元的经济补偿,以此结清与乙方某所有经济往来。
公司在最后落款上盖了章,并让我签了字。公司称工资及补偿金月底打近我工资卡里。结果公司也根本没把钱打到我卡里。
我认为公司是非法辞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补交综合
保险。
仲裁结果:本会认为双方既已在终止合同书上盖章签字就应是对终止劳动合同书中的内容知晓并予以认可。实际至申请人申请仲裁双方已近四个月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申请人自己亦称签定终止劳动合同书后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恢复劳动关系,故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按终止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对申请人主张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期间的工资16000元,饭贴1800元。交纳综合保险的请求缺乏证据,本会难以支持。
请各位大律师帮我分析,这个仲裁合理吗?我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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