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重病的报销问题
更新时间:2010-07-13 06:25:31
问题描述:
2007年患了白血病,单位(事业单位)当时没有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采用的报销办法为,先报医保范围的75%(此乃该单位一直以来的报销办法),剩余医保范围外的25%+自费费用合计再报50%(此乃由于本人患白血病的特殊性经单位和工会的开会协商,下的决定,有明文的)。2008年下半年单位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保,从那以后本人去医院的所有费用扣除医保承担之外,其余的所有自费费用,单位以其已为本人办理医保为由不再为其报销本人的自费部分的50%。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因为当时单位抱自费的50%这个决定是书面决定,有加盖单位和工会的章的,且在决定上也没有注明“参加医保后就不为其报销自费部分的50%”。我有此决定的复印件,现因病情复发,今年的第一个化疗住院已花费10万多元,其自费部分在54000元左右,已经借钱还不够,医院要其出院,但本人无钱结账,找单位希望其根据原有决定承担我自费部分的50%(27000元),但是目前单位采取回避政策,请问我可以根据此决定来和单位协商吗?如协商不成,这个决定有法律效应吗?可以根据此”决定“走司法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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