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2-08 23:54:55
问题描述:
非常感谢!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我的问题是:1、若长子与三子证明自己没有足够的存款和能力缴纳医疗等费用,依然需要我父亲补齐?即:需缴纳费用10万,他俩因能力有限只能缴纳2万,从法律上讲,我父亲必须补齐剩余8万?
2、若我父亲也没有能力补齐这8万。法律会要求我这个孙子辈的做出赡养行为吗?如果我们能够提交长子与三子是因挥霍等原因造成的无赡养能力,法庭可否采纳?是否有利于我父亲和我减少经济压力?
背景:
我奶奶有三个儿子,长子与三子有经济来源,却因自己的奢侈挥霍、糜烂生活造成几乎没有积蓄。我是次子的儿子,我的父亲虽然踏踏实实过日子,可积蓄也因为给办理我结婚、买房等事而消费掉了。
赡养母亲是我父亲的义务,我一家人都没有怨言,可恨的是长子与三子从中作梗,挑拨我父亲与奶奶的关系,造成奶奶只问我父亲要赡养费用,而对长子与三子的义务不闻不问。父亲碍于手足之情不想去状告他们,可就怕这俩人来挑拨奶奶反咬我父亲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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