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该如何讨还女方不肯归还的彩礼钱及应当所得〔一〕
更新时间:2010-02-08 20:00:31
问题描述:
黄生于农历2008年正月十五通过亲戚〔是陈女的邻居〕介绍认识陈女〔相亲〕,双方及其父母长辈同意后,黄生于次日给陈女3万零10元作为见面礼〔彩礼钱〕。从而确定男女双方己订婚的关系。 陈女于2月份后来到黄生工作地〔泉州〕,并开始同居关系。一直生活到2009年12份。 陈女因身体健康欠佳,08年没有参与工作,并不间断性的花钱看病,黄生于08年所赚3万多元钱,除去生活开支及看病开支后所剩无几。 08年回家过春节期间,黄生父母亲又给了陈女黄金项链一条及黄金耳环一副,共计2千多元。作为准儿媳的彩金。 09年再来泉州后,黄生先单独工作了一段时间,因金融危机的原因,工作收入不稳定。就和陈女及其小妹〔因陈女小妹说她姐去那里上班、她就去那里上班;意思就是她姐不上班的话她也不上班,在这种情况下、黄生一个人赚钱那里负责得起养活三个人的负担〕只好一起去工厂上班了。〔附注:08年及09年陈女都有给钱她小妹花,从来没有记帐借了多少。〕 黄生和陈女在工厂上了3个月左右的班后,就又出来由黄生一个人做工作了。其中偶尔陈女有去帮手黄生干活〔做小工及负责黄生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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