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不应该得到赔偿
更新时间:2009-01-13 18:52:20
问题描述:
你好。 有个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你
我现在在一家外企造船厂工作,08年2月20号入职,工作至今。现在公司以我违反公司规定要和我接触劳动合同(理由为无故旷工,我向公司请假,公司以请假理由不充分未批)我想问一下,如果公司和我接触劳动合同应该不应该给我赔偿?如果给赔偿,应该怎么赔?另外我们当初所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局盖章,这样的劳动合同生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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