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诈骗
更新时间:2010-02-02 08:38:51
问题描述:
2005年购得一处房产,开发商逾期6个月交房。按照合同规定,超过3个月,按总房款的5%赔偿违约金,应为7500元。2006年初,开发商通知领取违约金,实际支付1310元,家人领取并签字(领据注明住房违约金,仅此而已)。2009年,家人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一审胜诉。后开发商向中院提起上诉,并拿出当时1310元的收据,说违约金已领取,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不需再支付剩下余款。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只要领取,是否不论金额多少,都说明合同关系终止,不需全额支付?
因为在法庭上,家人并未承认领取1310元的违约金,后开发商向派出所报案,说涉嫌诈骗,并出示了领取的收据。请问是否成立,能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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