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后又被变卖,期间中断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更新时间:2009-01-12 20:42:15
问题描述:
我93工作,当时为固定工.直到2002年,企业改制成为以厂长为首的承包股份制形势。对员工无任何补偿。当时因为企业经营效益问题(开二百多元工资)企业与我们好多员工达成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工厂工职,自谋生路。劳动保险等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企业交纳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后2006年,企业又被低价变更专卖给他人,其间并未通知我们这些员工,同样未给任何员工进行安置或补偿,后来多次要求员工签署不安置工作的协议和中断劳动合同证明书,好多员工没有办法,只好照办。企业被变卖后,企业主以要修建工厂为名,不进行营业,将厂内所有资产迅速转移,将在使用的设备也迅速拆走,甚至包括费旧的螺丝、费旧铁片等。目前,工厂内已空无一物。2008年12月,该企业主告诉职工说企业无力经营,要准备破产。
我想请教:
1、企业在第一次改制后,该不该给职工有所补偿。如果有,现在应该由谁补偿。
2、企业在第二次被转卖后,对于停薪留职的人员是否应该先通知,或给予安置。没有通知或安置,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3、如果现在企业真的宣布破产,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4、对于专卖后被迫中断劳动关系的,是否有权利要求企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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