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让我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我能解除合同并要求工龄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0-02-01 15:55:37
问题描述:
我在家外资时装A公司上班,公司从06开始和我签订劳同,09年12月份二年期的合同到期时,厂里说为了工人和公司能够得到好的利益和发展(实为为了不和工人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及少交税,开大会时老板明确说不会和工人签订第三次的劳动合同,并说这样厂一年要少交150多万元的税),老板以他的养女(原为一公厂厂长)名义新注册一家新的相同性质B公司(我们公司原来分为一、二两个工厂,现在就是把原一工厂换了个B厂名,产品、工人还是原来的.什么都没变)让我们12月25日前续签到新工厂B,还吓唬说不签的话算工人自动放弃了等等.并且也没有给工人工龄补偿。那时我不同意签B公司,后来厂让我续签原A公司合同。说等过几天合同到期我的岗位招到人后就调我去二工厂A公司(我原在一工厂上班),但现在厂里一直以招不到人为由拒绝调我去二工厂,从那后现在组长一直故意刁难,现在我不想再在这做了,我可以和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工龄补偿吗?另外厂里还漏交我们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人来上班后厂里都要过几个月再交,并且中间还会有的月份不交.签订合同时我们工人要求厂方补交给我们补,厂方说补交不了,一直末给个明确说法.我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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