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6年12月—2007年6月再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头大尾小发票20000多元于2007年7月是否合理。是否超出了处理的期限?
更新时间:2009-01-10 06:12:39
问题描述:
我在地税系统工作身份是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由于2006年12月—2007年6月再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头大尾小发票20000多元于2007年7月 被查出于2007年8月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判处判1缓1的处罚,在2008年12月单位以《公务员处罚条列》给我开除处分。首先我是工勤人员以《公务员处罚条列》处罚条列处理是否合理。还有就是从查出以后单位一直没处理到现在将近1年半时间才来进行处理是否超出了处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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