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能够得到几个月的劳动补偿金
更新时间:2009-01-09 22:01:25
问题描述:
律师们:你们好:
我是2004年3月份进入公司,公司在2004年7月份和我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到补偿)。同年公司承包给第三者经营,我又与第三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第三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也没有得到补偿。2008年公司收回自己经营,同时又重新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但公司在收回的同时改变了公司的名称和法人代表。现我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已经表明不再和我续签(我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时间是2008年12月8日)。请问:1:公司到底应该给予我一个月的劳动补偿金还是5个月。2:我是否能够向公司索要通知金,因为合同上规定有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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