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是以2008年后计算?每天值班费只有50元
更新时间:2010-01-20 22:13:21
问题描述:
我2000年进的公司,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十月一二三号上班,公司未给三倍工资,我可不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以这种方式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如果有的可以拿几个月?是从进公司之日算起还是以2008年后计算?
公司停产时会安排人员值班,每天值班费只有50元,我平常上班日工资也有200元左右,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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