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2年起租用客运站4间门市房其中一间.但客运站在我们合同期内将4间门市房在末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一同卖给另一承租者.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本人于08年5月12日上诉法院.一审12月8日[院长批准延长审
更新时间:2011-08-12 18:20:37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本人自02年起租用客运站4间门市房其中一间.但客运站在我们合同期内将4间门市房在末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一同卖给另一承租者.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本人于08年5月12日上诉法院.一审12月8日[院长批准延长审理3个月]末告知什么原因.判客运站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本人沒有优先购买权.本人不服上诉中院.但法院未按规定移交中院给扣压2个多月.本人发现后找到法院.法院找借口不给转本人沒办法找到市人大.在人大干与下将案子移交中院.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判客运站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本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随后第三人又上诉中院.中院09年9月21日改判客运站与第三人合同有效.一.二审诉讼费由本人承担.本人不服又向省高院提岀再审.请问律师本人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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