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孕期致哺乳期、产后的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0-01-14 22:14:40
问题描述:
申请人自2001年5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入职,是被申请人的老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200元/月。2001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和医保,2001年至2009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每月只休4天,而且每天上班9小时的每星期六的加班都没发放.
2009年7月,申请人在7月11日上班时间被被申请人无故解雇,下午并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自己写好自动离职书上签字,申请人不愿签。也不愿离职,在7月13日、14日还为被申请人的公司去税务局部门报税,但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持有医生开出的15日怀孕休假证明,要求请假,被申请人却不予批准,申请人还在7月16日回到被申请人的单位为其开票,而且于同月18日被申请人要申请人回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交接清单),并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在23号单方面开股东大会以申请人无故旷工为理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得到多少年的社保和加班工资赔偿,现在已到劳动局开了庭,在庭外该单位还恐吓我,请问我已过了合同期可以申请不延续合同吗?而且可以追讨怀孕期、哺乳期的工资和节假日、每星期一天的超时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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