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犯有挪用公款罪?
更新时间:2010-01-13 11:30:03
问题描述:
因2006.11.7.为黄支取其存在单位的集资款3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我被控挪用公款。但截至11.7.黄在单位的集资款有34万元;按照06.10.9.站务会决定,自次日至11.30日,我先后为包括黄在内的13人支付了集资款。此会前后,站长在另一场合曾交待过“只要集资的不须请示即可付”的意思,清退13人款均未请站领导一一签字。黄取款时,我收回了当初黄交存集资的原始收据,附在黄打的总支款条后,并和他一起到银行转帐拨付出30万存至该行开立的一个临时帐户上。11月22日黄又将30万元存到单位(8日通知新一轮集资,因单位动荡,故13日站务会又决定再延长10天)。由于这与他11月7日支款的数额相同,就将当时回收全部单据撤销退黄,没有另开收据。这一收一支均已在我日记帐中据实登录。因是当月内发生,数额相等,且未按时进行月结,所以会计帐上就未能反映。2007年1月下旬发放06年6-12月份的集资利息时忙中出错,未扣黄11月7日至22日支款期间的利息.案后于09.12.22.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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