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子是否还需重新发回进行行政程序
更新时间:2010-02-10 20:42:10
问题描述:
我本人于2007年因与邻居强占使用我宅基地而上诉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两审开庭后法院认为系邻居强用我宅基地判决被告赔偿我相关费用,但在强占我宅基地上的房子却不判令撤除,要求行政机关即城建局作出行政行为,后城建局作出要求撤除其建在我地基上的房屋,并上诉至法院,法院却以当事人不是施工单位为由,驳回了城建局的执行申请(因为当时房屋系违反城市建设规定建造,使用我地基且因为当时建设时因建设商知道那样修是违反规定的就没有给他修,后他跪求建设商才给他修的,所以在这点上,建设商和他均有过错),请问这种驳回是否正确,而且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子是否还需重新发回进行行政程序,最后我想请问一下该怎样才能要求法院判令撤除建在我地基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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